強制執行對方無財產怎么辦
發布時間:2024-09-26 瀏覽數: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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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,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。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判決的,法院可以依法查封、扣押、凍結、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。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,法院還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費、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,促使被執行人盡快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。
采取上述措施后,仍無法執行的,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,在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找到后,可以隨時恢復執行。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:
(一)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;
(二)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合理異議的;
(三)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;
(四)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,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者的;
(五)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。
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,恢復執行。
法律依據: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56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:
(一)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;
(二)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合理異議的;
(三)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;
(四)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,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者的;
(五)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。